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其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应于出院后 30天内到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和治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执行。申报时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住院申请报告;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3)出院诊断证明书;
(4)医院收费收据;
(5)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
因交通出事负伤住院的,还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出事结论。属对方责任的,按责任程度的大小,支付属失业保险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三)丧葬补助金、怃恤金的申领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其亲属在失业人员死亡后 30天内,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
1.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2.《死亡报告表》或《殓葬证》复印件;
3.《殡殓证明》或火化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有供养关系的携带相关证明资料。
三、未领失业保险金的结转
(一)已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因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和法律、行法规法定的其他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法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
四、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职工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单位的申请报告;
2.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证明。
(二)异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转移手续(驻花都、番禺区和增城市的市属参保单位,其失业人员的转移手续由原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接收地的同意接收的证明(含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的开户银行、开户户名和银行账号);
3.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提供《通知书》。
(三)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区转移户籍的,到迁出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凭迁出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出具的转移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
(四)异地失业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2.本市《居民户口簿》原件;
3.集体转移名单不详细的还需提供银行信汇单复印件或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明细
清单。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事项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有哪些?(2)”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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