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缴纳残保金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下面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023年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2023年苏州市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财社[2004>154号、苏地税发[2004>242号、苏残发[2004>43号)、江苏省残联和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2〕49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委托地税部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府办〔2005〕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苏州市区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主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联委托市地税局征缴。
二、征缴范围和对象
凡在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缴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相关征缴标准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缴纳保障金。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2023年征缴标准—本单位已经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2023年征缴标准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为41762元/人。
对机关事业单位按2023年征缴标准100%征收。
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 对500人(不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按以下标准分档征缴:
单位从业人员数 | 按2023年征缴标准的百分比 |
1——500人部分 | 100% |
501——1000人部分 | 40% |
1001——5000人部分 | 20% |
5000人以上部分 | 10% |
四、保障金免征标准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23〕2号)文件精神,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23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23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23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征缴时间
2023年8月1日—9月30日 。
六、基金(费)申报名称及代码
名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代码:90。品目代码:7006。
七、列支、违章处理问题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列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凡逾期未缴纳的用人单位,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具体政策由市残联、市地税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65261607、65262107、65266676、12366。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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