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要点解答(一)总则条文解释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1.本法的宪法依据。(1)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2)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逻辑起点和目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为了保障上述权利而设置的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社会保险法》可以说是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基本法。
2.需要明确社会保险的特点和功能。(1)社会保险的特点有:一是社会共济。在大数法则的指导下,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实行互助共济,其实质是将少数人因遭遇社会风险而受到的损害通过集中社会多数人的经济力量来进行分担。二是风险和责任分担。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相关费用由个人、用人单位、国家共同负担。三是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体现在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强制个人和用人单位参加保险,政府参与组织运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2)社会保险的功能有:一是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二是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社会矛盾。三是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四是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可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种类和目的。
注意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分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3.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4.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5.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水平。十八大报告中表述为“全覆盖”。
社会保险制度必须以正确的方针作为指导,这是开展社会保险事业各方面工作所必须依据的大前提。
1.广覆盖。就是要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尽可能多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中来。这一方针的确立是由《宪法》所决定的。要确保所有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均能享受到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就必须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广覆盖性。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其覆盖范围是逐渐扩大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从城镇人口到农村人口,从国有单位到非国有单位,从就业相关人员到非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各项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限于职工和与职工相关的其他人员,因此这三项制度是与就业相关的保险制度。
2.保基本。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待遇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这种相对较低的社会保险待遇,除了受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限制以外,还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避免高标准的社会保险对国家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造成过重的负担;二是根据某些保险的性质(如失业保险),较低的保险待遇可以避免有劳动能力的人过分依赖社会保险,而放弃以劳动为本的生存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保基本”片面地理解为我国的社会保险仅以保证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满足。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人均收入的增长,社会保险待遇亦应相应地不断提高。
3.多层次。根据不同人群、地区的发展水平,设置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的多层次表现在: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4.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来源:甘肃法制报)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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