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关于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部分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
两类人员适用政策
根据《通知》,一次性趸缴并非向所有的参保人或年龄偏大人员,而是有条件规定,只适用两类人员。
一类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省籍非深户人员”),另一类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深户人员”)。
这两类人员可选择向我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是: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者是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受理申请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通知》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三类,趸缴标准也有所区分(见表格)。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向市社保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市社保机构受理该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省籍非深户人员”也可选择在深圳延期继续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通知》规定,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次性趸缴年限与趸缴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
关于医疗保险参保办法,《通知》规定,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后在本市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参保人,由本人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非本市户籍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标准
1.“深户人员”: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2.“省籍非深户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3.“省籍非深户人员”,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1.“深户人员”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3.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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