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6〕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规范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我部制定了《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职业年金计划代理人要严格执行职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代理委托人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按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受托人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和编码规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68号)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职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报备的管理合同。当出现合同新建、续签、变更或终止等情况且受托人或代理人不及时履行报备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进行监管提示,提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报备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1.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指引
2.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指引
3.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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