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促进创业投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
为促进我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全省创新创业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为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吸引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创业投资管理队伍,引导带动一批创业投资资本,投资培育一批新兴产业企业,争取到2020年,全省集聚100家品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创业投资资本规模不低于500亿元,投资新兴产业企业数量超过1000家,带动投融资3000亿元以上,把四川打造成为西部地区最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业投资中心。
二、 重点任务
(一)发挥政策资金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带动各类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持续投入机制。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基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加大对我省的创业投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形成创业投资资本。建立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综合运用财政科技金融资金政策,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促进科技金融结合。〔责任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二)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积极培育壮大注册地、核心管理机构在四川的本土创业投资企业,大力吸引知名创业投资企业将总部或核心管理团队迁入我省。支持市(州)规划建设基金产业园或股权投资基地,在基金落户、投资奖励、置业补助、基金管理机构和核心管理团队奖励等方面出台支持力度更大的政策措施。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积极支持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推动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引导省内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私募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对接资本市场,接受自律监管。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筹备组、四川证监局)
(三)探索建立股权债权联动机制。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各大保险机构总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入我省创业投资领域,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努力探索适合科创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增加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供给,开展对小微企业的“投贷联动”。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筹备组、四川证监局)
(四)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分类信息库,适时发布信息。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项目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线上线下专业服务。搭建各类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共享项目(企业)资源,定期举办分行业、分地域的投融资项目对接活动,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积极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通过创业投资改造提升第一产业。(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优化创业投资监管环境。建立创业企业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机制,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日常监管,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
(六)深化创业投资商事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审批清理力度,采取一站式、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四川证监局)
(七)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四川省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托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创新创业投资信用产品,服务创业投资企业。(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
(八)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推动创业投资领域对内对外开放,鼓励中外合资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国内外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提升创业投资竞争力。鼓励外商投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市场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我省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省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建立创新促进中心和贸易促进平台,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
(九)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大力实施“创业板行动计划”,构建符合省情、运作高效、监管到位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搭建科技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平台。鼓励创业投资通过上市、股权回购、并购、转售等多种途径实现有效退出,推动创业投资所投企业进入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加快推进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市场功能建设,畅通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责任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
(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探索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作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四川省信用信息系统,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上依法依规公示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
(十一)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社会组织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支持社会组织通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人才培养,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全面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证监局)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强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增强政策的针对性、连续性、协同性。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树立先进典型、宣传成功经验,积极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气,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不断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激发全社会创业投资活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8〕117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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