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邹佳欣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不再到单位上班。在其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被拖欠工资并引发诉讼之时,邹佳欣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此时,单位不仅没有任何表示,迟至对簿公堂之际才在法庭上以宣读答辩书的方式,提出单位愿意按原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由于邹佳欣未按单位指定日期内答复是否续签,单位便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拒绝向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近日,记者了解到,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单位在法庭上宣读答辩书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尚处审理之中,缺乏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基础。而其针对诉讼案件发表的答辩意见,仅是其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其中的有关与邹佳欣续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为续订合同通知,更不能认定为其已经履行了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基于此,除支持邹佳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外,还判决单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297.9元。
当了十年小车教练 突被变更工作岗位
邹佳欣虽然家住北京远郊,但户口性质属于非农。自小喜欢开车的他,很早就拿到了驾驶证,大车小车都能开。2005年9月,他看到当地一家驾校招聘汽车教练时就前来应聘,上车一试,驾校当即决定聘用他。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该校为规范劳动用工,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载明签订日期为2007年8月26日,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2015年8月25日终止。
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即2015年6月14日,驾校突然要求全体教练员调车,开小车的老司机要调成皮卡车,新教练员开小车,每天晚上交钥匙,第二天早上领钥匙。
“这不是变相赶人走吗?如果不想要我们这些老人了,直说!”邹佳欣等35人对驾校的决定提出质疑,但驾校坚持自己的决定。从第二天起,邹佳欣便不再到驾校上班。
虽然驾校支付了离职当月的工资,但邹佳欣认为他在职期间的社保,单位没有缴齐,缺了不少月份。况且,还有一些月份是他自己缴的。
于是,他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以驾校对其非法停工、欠缴社保为由,要求驾校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560元,补缴2007年3月、4月及2013年1月至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此外,驾校应返还其代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40320元。
一边告状一边举报 单位无奈补发工资
在仲裁委庭审期间,驾校当庭宣读自己的答辩意见。其主要内容是:驾校针对提出仲裁申请的邹佳欣等35人做出的调车安排,是根据学校实际做出的合理安排,没有停止被答辩人工作。其自行不到单位上班,属于严重违纪……
驾校在答辩中还特别提到:本校在此通知被答辩人邹佳欣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驾校愿意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各位被答辩人应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1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逾期未给予明确答复,驾校将视为被答辩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由于涉案人数较多,仲裁期间,邹佳欣等人继续向行政机关反映问题。有关单位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谈话。谈话中,驾校表示:上述人员中,有21人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因驾校在仲裁开庭时已经告知,但没有人提出续签合同意愿,故邹佳欣等人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
谈话结果不理想,邹佳欣等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调查的结果是:该驾校对邹佳欣等人停工后,拖欠其两个多月的工资。由于邹佳欣等人与驾校存在劳动争议,到仲裁委申请了仲裁。因驾校仍希望邹佳欣等继续回单位上班,所以,一直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向驾校下达了责令支付工资通知书。鉴于驾校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2000元的行政处罚。此后,驾校向邹佳欣等发放了被拖欠的工资。
答辩不属通知 无理即须补偿
调解归调解、谈话归谈话,如果最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打官司。由于不满意仲裁裁决结果,邹佳欣等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驾校在庭审时答辩称,邹佳欣在仲裁时并未请求补缴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符合条件依法可以补缴保险的属于居民户口的劳动者,驾校可以为其补缴保险,但不同意返还保险费用。
对于邹佳欣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事,驾校认为,邹佳欣在仲裁时主张的是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现又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而且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驾校已经依法通知了邹佳欣,但其未与驾校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终止,不应再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驾校应支付邹佳欣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部分金额3316.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940.78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145元、返还租车风险金10000元及扣款360元。判决后,邹佳欣、驾校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驾校在仲裁委审理其与包括邹佳欣在内的多名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案件期间,以当庭宣读《答辩意见》的形式表示愿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仅是驾校针对仲裁案件发表的答辩意见,是其单方意思表示,驾校只是答辩中附带提及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并没有进行特别强调提示,亦未针对邹佳欣明确提出,且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效力当时处在争议审理中,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不是出于劳动者的本意,故驾校以当庭答辩的形式提出与邹佳欣续签劳动合同不妥。
此外,在双方争议案件诉至仲裁委及法院审理的背景下,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丧失协商的基础,故对驾校关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邹佳欣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双方均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亦未续签劳动合同,故本案双方劳动合同应属期满终止,驾校应当向邹佳欣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297.9元。
鉴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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