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在北京一家机械加工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去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搬迁到了河北省沧州市。尽管新公司地址距其老家不远,可他已经把父母、妻子接到北京,并且分别找到了工作,其儿子也在北京读小学。如果现在再回去,家人就业就学等事情也不好安置。因此,他想继续留在北京工作。
针对小杨的要求,公司答复称: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甲方(公司)可以随时调整乙方(小杨)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安排”。因此,公司调整你的工作地点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你应当也必须服从。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的张立德律师说,员工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变更工作地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在实践中,有不少企业认为,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需要与员工协商,但员工不同意的话,企业就容易陷入被动。因此,就想方设法通过劳动合同争取在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方面的自主权。
张律师说,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大体上可分两类。一类是精准型约定,如约定工作地点是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大厦。另一类是宽泛型约定,如把工作地点含糊地约定为北京市某区,或者全国。
而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有的企业提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服从。这是比较温和的、有商量余地的合同约定条款。可有些企业则将这一条款约定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这是一种硬性的、强制性的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
张律师说,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司法裁判中的通常处理方法是: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在某实际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该实际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企业不得再以宽泛型的工作地点约定,再行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
张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小杨与公司之间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合同约定,突出强调的是“企业随时调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恰恰符合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据此,小杨可以明确拒绝公司的要求。如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予赔偿。(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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