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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号)

 字体时间:2017-07-04来源:黑龙江人社厅网站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相关服务工作,现将我省现行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省内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渠道

(一)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和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省直单位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地)以下单位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相应人社部门)审核,向评审委员会报送的渠道参评;申报中级职称,省直单位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地)及以下单位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相应人社部门)审核,向评审委员会报送的渠道参评。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制外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我省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人才服务机构(相应人社部门)审核、向评审委员会报送的渠道参评;人事档案不在我省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单位注册地相应人社部门审核(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向评审委员会报送的渠道参评。

(三)省属公办高等院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级主要科研院所、技师学院实行直聘的职称系列和大型国有企业实行职称自主评审试点的职称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所在单位的具体规定,申报参加单位自主组织开展的高、中级职称评聘。

(四)符合大中专毕业生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按《关于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48号)规定的渠道申请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中直和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评审渠道

按照国家职称工作政策规定,在我省工作的中直和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可委托参加我省职称评审。申报时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国家或外省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委托函、由我省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社部门审核、向评审委员会报送的渠道参评。

各地、各单位应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创造便利条件,提供优质服务。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7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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