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工作时期,新版本的管理系统实现了云南省16个州市129个县区的数据大集中管理,并新增设“滇中产业新区”的新行政区划,对应县区的数据已经调整到位。
2016年云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
关于做好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云财综〔2011〕174号)以及省、市关于做好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都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等文件规定,对2014年至2016年工商注册登记,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保障金。但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仍应按规定进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申报。
二、征收标准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300元/人的标准进行核定征收。
三、核定时间及要求
(一)请各用人单位于2016年10月 14 日— 11月15日,登录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核定—征收管理系统中的单位自主申报板块进行网上申报。按省、市要求,不得再用手工编制交换数据,确保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系统校验。
自主申报网址:http://119.62.4.71:2931/
(二)对2014年至2016年工商注册登记,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也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核定。
联系人:杨丽 联系电话:66046506
四、申报所需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号)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三)地税计算机代码
(四)本单位上年12月份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
(五)本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凭证
(六)已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除上传(一)至(五)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的资料:
1、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2、劳动合同附件
3、身份证号码
(以上所需材料必须上传原件或证明文件照片,系统仅支持图片格式,且单个文件不超过500k)
五、缴费时间及地点
各用人单位于2016年11月1日—12月20日,到嵩明县地方税务局缴纳。
六、相关要求
(一)残保金的核定及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凡有下属单位的,其主管部门须通知到具体单位。
(二)残保金的核定及征收时间较短,请各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核定,并按时到地税部门缴纳残保金。凡未按时进行核定和缴纳残保金的部门,后果自负。
(三)凡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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