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即残疾人保障金,那么,2016年如何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本文将为大家一一介绍!
2016年如何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附:2016年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
关于2016年苏州市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财社[2004]154号、苏地税发[2004]242号、苏残发[2004]43号)、江苏省残联和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2〕49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委托地税部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府办〔2005〕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苏州市区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主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联委托市地税局征缴。
二、征缴范围和对象
凡在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缴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相关征缴标准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缴纳保障金。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2016年征缴标准—本单位已经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2016年征缴标准
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为41762元/人。
对机关事业单位按2016年征缴标准100%征收。
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 对500人(不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按以下标准分档征缴:
单位从业人员数 | 按2016年征缴标准的百分比 |
1——500人部分 | 100% |
501——1000人部分 | 40% |
1001——5000人部分 | 20% |
5000人以上部分 | 10% |
四、保障金免征标准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文件精神,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征缴时间
2016年8月1日—9月30日 。
六、基金(费)申报名称及代码
名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代码:90。品目代码:7006。
七、列支、违章处理问题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列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凡逾期未缴纳的用人单位,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具体政策由市残联、市地税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65261607、65262107、65266676、12366。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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