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其中提到,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留出10年过渡期,其间退休将确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意见》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意见》,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发给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对于工作单位调整,《意见》提出,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下同)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意见》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将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据了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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