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离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刘先生诉称,他于2004年2月到成都某物流公司上班,每三年签一次劳动合同。2013年1月,刘先生的工资调整为6500元。2013年2月,刘先生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与工资严重不符,遂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未予理会。2013年5月,刘先生与公司就该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加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刘先生遂离职并将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公司未依法足额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辩称,刘先生在工作期间,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刘先生因个人原因口头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其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3日为其补缴了低于工资标准的社会保险费,已履行补缴义务。据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31日期满终止。刘先生于2013年5月底离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虽然刘先生离职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其以公司为其少缴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于刘先生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6175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费 员工能否有经济补偿?”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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