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厂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孙先生诉讼索赔百万。但因孙先生已年过六十,这一百万的赔偿要求最终被法院一审驳回。
年过60的孙先生觉得自己还能发挥余热,于2010年11月份和大连市一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主要从事技术加工方面的工作。该工厂随后为孙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险。
到了2012年10月末,孙先生认为该工厂还没有为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补办,导致他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孙先生一纸诉状将任职的工厂告上法庭,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令该工厂赔偿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接到诉状后,孙先生任职的工厂觉得很委屈。工厂方面觉得,自从孙先生入职以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商业保险。至于为什么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因为孙先生入职的时候已经不符合缴纳社保的年龄,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孙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律师解读
年过六旬已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厚诚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女性年满五十周岁,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即符合退休年龄。本案中原告孙先生到被告单位工作的时候已经超过六十周岁,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原、被告双方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综上,原告孙先生基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主张的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要求索赔人民币一百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能得到支持。(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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