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老板唐某与保险公司定损员合谋,多次导演“车祸”骗取保险金56192元。2014年12月30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保险公司员工徐某和郭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案情回放
2011年4月,唐某与人共同出资成立了邵阳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唐某是公司的大股东及事务执行人。因汽车租赁经常有零部件损坏或发生刮撞事故,唐某打起了歪主意,想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
2012年7月初,公司的一辆黑色雅阁轿车发动机烧瓦,修理费用高达1万多元,唐某想伪造一个车辆事故现场,向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索赔。在与该保险公司员工徐某、郭某商议后,唐某于2012年7月12日深夜,伙同公司员工,用拖车将已不能行驶的黑色雅阁轿车,从邵阳市区拖至郊区附近一个水塘边,并将该车推进水塘。伪造好事故现场后,唐某指使员工冒充驾驶员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警,称为了避让对面驶来的摩托车,该车冲进了水塘。保险公司定损员徐某、郭某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往伪造的事故现场。为了使现场更逼真,徐某、郭某指使唐某等人将推车时车身上留下的手印用抹布擦拭干净。尔后,徐某、郭某按照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对该伪造的车辆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并填写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申请书。
2012年7月20日,唐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19300元。这样里应外合骗保的“事故”还发生过4次。而骗到手的保险金,唐某都会给徐某和郭某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感谢费”。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王亚平认为,该案为单位保险诈骗犯罪案,唐某作为公司实际执行人,伙同单位员工及他人采取伪造事故现场的手段骗取保险赔偿金,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徐某、郭某身为保险事故的现场勘查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骗取保险赔偿金提供条件,其行为亦构成保险诈骗罪。
温馨提示
当老板做生意,要走正道,如果耍小聪明,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只会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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