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在行驶时,轮胎突然爆炸,将行人炸伤致8级伤残。今天上午,三湘都市报记者从韶山市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6万元。
2012年10月18日下午,杨师傅驾驶着货车行驶在韶山市永义乡公路上。突然,一声巨响,他驾驶的车辆轮胎爆炸了。正当他庆幸人安然无恙时,路边却传来一男子的惨叫声。杨师傅侧头一看,“完了!有路人炸伤了!”
受伤男子姓毛。因为轮胎爆炸时排出的气浪,使毛先生的眼睛受到强烈冲击。经司法鉴定,他所受伤害属于8级伤残,医疗费用等损失共8.6万元。据了解,杨师傅曾对车辆投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于是,毛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韶山市法院,要求在保险责任内优先赔偿,对于不属于保险赔偿的损失范围由侵权人承担。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轮胎爆炸致原告受伤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损伤是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中轮胎爆炸造成的,是由于机动车一方使用了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过错,作为保险的第三人,原告诉求其保险理赔,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抗辩该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意外事件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毛先生8.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上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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