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将摩托车主撞伤,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投保货车已被扣14分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认定货车司机并非无证驾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8万余元。
2012年2月27日15时许,张强(化名)驾驶重型罐式货车在日照岚山区境内的省道341线与骑摩托车的陈伟(化名)相撞,致陈伟受伤。交警认定,张强对陈伟的伤需承担一半责任。后因赔偿问题,陈伟将张强及其单位,以及张强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岚山区法院。岚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赔偿陈伟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合计80508元,货物运输公司赔偿陈伟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合计15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保险公司提出主张,他们到交警部门对张强的驾驶证进行查询得知,张强的驾驶证在发生事故时已被扣14分,因此张强发生事故时属无证驾驶,按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二审法官介绍,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张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4分,但并非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故对保险公司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遂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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