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车祸后去世,肇事赔偿还没到位,又一起官司到了眼前: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将其子女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付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医疗费11万余元。既然投了医保,为什么不能享受医保?昨日上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情回顾:
车祸住院,医保支付34万余元
2010年9月的一天下午,林大妈骑着摩托车在莫愁路路口出了意外。与她相撞的是一辆货车,已经60多岁的她颅内出血,身体多处骨折被送往医院抢救。
此后大半年的时间里,林大妈4次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45万余元。除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垫付的3万多元的医药费,社保中心支付了其中的34万余元。但这些,都没能挽回林大妈的性命。
处理完母亲的丧事后,林大妈的子女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索赔94万余元。
交管部门对这起事故的认定,是林大妈和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林大妈和肇事者各承担50%的责任。而法院认定,林大妈前两次住院的费用70%与车祸有关,后两次则占30%,综上,一审判处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24万余元。
尽管赢了官司,林家人并不能为之而欣慰,赔偿金额至今还没有拿到,又一张官司的传票到了。这一次,他们成了被告。
社保中心:
无权获得双重赔偿
将他们告上法庭的,是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他们要求林家立即返还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医疗费11万余元。
支撑社保中心的主张的,是《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社保中心觉得既然林家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索赔的要求得到了法院支持,那么根据规定,林家就应该把医保中心先行支付的部分还给医保中心。即使被追偿的只占医保支付林大妈治疗费用的不到三分之一,林家人依然不同意,“既然母亲是城镇职工,也参加了医保,那就有权利享受医保!”
在昨天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的庭审现场,林大妈的子女王姓兄弟俩表示,如果购买商业保险,无论是几份,都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他们认为,享受医保与获得肇事者赔偿,这两者之间并不冲突。
庭审焦点:
事故在先《社保法》在后,怎么算?
王姓兄弟认为,《社会保险法》是2010年10月才出台的,而支付办法则更是到了2011年才实施,相比这两个时间点,林大妈的车祸却早在2010年9月就发生了。对此,医保中心的代理律师称,即使在2010年10月之前,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也明确规定,因第三人侵权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他不止一次地说“无论适用哪个法律规定,原告的追偿都是有依据的”。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而据金陵晚报记者了解,在南京法院此前审理的另起案件中,法院将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追加为当事人,将一笔车祸伤者向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索赔的钱,判给了医保中心。承办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追加医保机构为当事人”,是为了防止既向侵权人索赔又从社会医保中支取,从而蚕食公众的“救命钱”。也防止伤者得到两份补偿,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诈骗罪或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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