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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四大险种的骗保伎俩:杀人骗保偶有发生

 字体时间:2014-12-10来源:北京商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湖南卫视近日一档节目曝光姜某为骗取保险金,自己伪装成下肢瘫痪的残疾人,还伪造事故将自己小舅子残忍杀害。

湖南卫视近日一档节目曝光姜某为骗取保险金,自己伪装成下肢瘫痪的残疾人,还伪造事故将自己小舅子残忍杀害,两年后,又将钉子钉入熟睡的妻子头中,随后报警谎称意外事故,主要是为了骗取保险金,如今姜某的不法行为正在受到法律制裁。姜某的案例只是诸多骗保案中的一个典型。

在姜某的案例中,案发前他已给妻子投保数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而后给妻子吃安眠药让其熟睡,借机将钉子钉入其头中,目前其妻子仍卧在病床并失去语言能力,姜某的伎俩并未得逞,此案也正在审理当中。与此类似的“杀人骗保”案件在现实中偶有发生。

去年常州便发生一起杀妻骗保案,李某去年3月5日与廖某结婚。3月8日和10日,李某分别为廖某购买了两份人身意外险共计400万元,并把受益人从“法定继承人”改为李某本人。5月9日,廖某死亡,李某看起来悲痛欲绝,称妻子溺水身亡。但经调查和检验,死者身体无明显致命外伤,系生前溺水死亡,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李某的阴谋也就此曝光,他为骗取巨额保险赔偿金而将妻子杀害,当地检察机关已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寿险领域,骗保常见的做法是投保人带病投保以骗取保费,不少消费者在获知自己得大病后才购买重疾险,等到观察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甚至有网友发帖表示,自己患某种慢性重疾,想买重疾险为以后出险做准备。不过很多案例中因涉及金额巨大最终暴露,这样不但无法获得赔偿,反而会受到法律惩罚。

一位专家提醒,新《保险法》中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保险公司设计每个险种都会考虑潜在风险,通过设置观察期和免责期来作为风控的手段,如重疾险,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心脏、肾脏等特殊疾病的观察期甚至可达一年。所以这种带病投保的形式即便获赔也容易错过病情治疗最佳时期,而且期间有可能发生生命危险。

相对寿险骗保通常以生命和健康为代价,财产险骗保案更为普遍。目前,我国保险欺诈的“重灾区”在机动车及第三者保险。车险理赔上的伎俩不胜枚举,最常见的是伪造事故,特别是一些4S店与车主或者是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串通,伪造事故以骗取车辆维修费用。如北京西城检察院对24起假豪车事故提起公诉且予以判决,共骗取保险金43万元,法院已对两名修理厂人员以及公估查勘员予以判刑和罚款。

伪造事故也有多种形式,如深圳王某利用工作便利,取得相关车辆的机动车行驶复印件,然后与他人串谋,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死亡注销证明和火化证书等索赔材料申请索赔,共骗得保险金22万元。经当地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以保险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现实生活中保险欺诈的伎俩还有很多,在家财险和企财险中还存在虚构保险标的情形。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险后,被盗微波炉一台,价值2000元,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其家中本无电视机,却谎称家中有一台价值1万元的彩色电视机被盗,骗取保险金。

近年来,保监会以及各地保监局也掀起一系列打击骗保的活动,去年保监会专门发文对骗保行为进行重拳打击,要求各部门健全行业协作加强反欺诈机制,推动车险欺诈信息共享。事实上,对于骗保行为,我国《保险法》已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保险欺诈行为,包括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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