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一名出租车司机将一名醉酒流浪汉轧死,他交到交警部门的10万元死亡赔偿金被牡丹区法院提走,保险公司以法院没有权利代收死亡赔偿金为由不予理赔。近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出租车司机轧死无名氏缴纳赔偿金10万元
2012年8月6日晚9时许,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大成庄行政村村民王保松驾驶出租车,在牡丹区重庆路附近将躺在地上的一名醉酒男子碾压,后该男子死亡。事后,菏泽市交警部门认定王保松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经公安机关调查,死者是一名流浪汉,没人知道他是谁。王保松告诉记者,在找不到死者家属的情况下,同年12月,他向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缴纳了死亡赔偿金10万元。
此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牡丹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2013年2月19日,牡丹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王保松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随着案件的审理,牡丹区人民法院将10万元死亡赔偿金提走。王保松提供的法院开具的提款证明显示,“2013年5月20日,本案起诉至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后,我院将该10万元提至我院”。
车辆买了保险,仍得不到理赔?
在法院判决书下达之后,王保松得知自己先行交纳的10万元用作死亡赔偿金,并被转至了牡丹区人民法院。
“我的车是交了保险的,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我不该拿这个钱。”案件审理结束之后,王保松意识到这10万元死亡赔偿金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王保松告诉记者,他驾驶的出租车挂靠在菏泽金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2012年2月,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记者从王保松提供的保险单复印件上看到,王保松所驾驶的出租车签订的保险承保险种为“第三方责任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30万元,保险有效期为2012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9日。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在2012年8月,在保险有效期内。
于是,王保松拿着保险合同到保险公司去理赔。“可是,他们告诉我法院无权代收死亡赔偿金,因此他们不会给我做理赔。”王保松告诉记者,随后他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均得到同样的答复。
保险公司:不要回赔偿金不予理赔
就此,记者采访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理赔服务中心经理王保庆。他拿出了2012年最新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他把钱交给法院了,可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法院是法律授权可以代收死亡赔偿金的机关或有关组织。”王保庆告诉记者,如果王保松不把他交给法院的钱要回来,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理赔。
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无名氏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王保庆表示可以赔付,“这些费用我们也计算出来了,共计2万余元。但问题又来了,我们应该把钱赔给谁?”
“当时的钱是东拼西凑借来的,如今借钱的人都找上门来了,我还拿不出钱。”王保松说,为了将已经缴纳的10万元死亡赔偿金要回来,他已经到牡丹区法院找了很多次,“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我,已经缴纳的死亡赔偿金不会再退回。”王保松说。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理赔
关于此案,记者采访了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任翟效军。他表示,公安部2005年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交管部门应当将该死者“所得的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中的‘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指出,2011年之前有一段时间是民政部门负责,但2011年11月,山东省高院出台的会议纪要取消了民政部门代收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翟效军告诉记者,在取消了民政部门代收的权利之后,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哪些机关或者机构被授权代收死亡赔偿金。“这是我国法律上的空白。”翟效军说。
“但是,王保松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在当事人已经将死亡赔偿金缴纳之后,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责任进行理赔。”翟效军说,如果保险公司拒不理赔,王保松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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