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小长假期间,很多人都驱车前往各地游玩。一些有驾车经验的无证“老手”们有点手痒痒,跃跃欲试。但是下面的案例却告诉我们,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因为后果挺严重。
案件回顾:
老杨是一个体工商户的小老板,主要经营鲜花的零售业务。起初生意做的并不大,都是靠三轮车运输。后来随着市场行情的不断走俏,老杨的鲜花生意也逐渐好了起来,原来的三轮车已经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业务量。
为此,老杨特意买了一辆新的小货车,以便于鲜花、花篮及其他大型盆栽的运输。为了节约成本,老杨没有聘请驾驶员,而他自己也因为工作太忙,一直没有去驾校学车。
节假日期间,老杨接到一个大单子,兴奋不已,准备妥当后就开着他的新车去送货。但是还没开出多远,就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的时候,与侧面飞驰而来的电瓶车相撞,电瓶车驾驶员受伤,所幸没有生命危险。经交警部门认定,老杨是主要责任。伤者经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0多万元。老杨不愿意支付全额的费用,故电瓶车车主将老杨及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由老杨支付上述所有费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老杨自己承担。案件结束后,老杨本以为就此结束,没想到竟收到了保险公司的起诉状副本,要求向老杨追偿,老杨一时间踌躇万千。
律师点评:
无证驾驶的驾驶人大部分都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的技术不错,即使没有取得驾驶证,也可以上路。可是一旦发生了事故,就来不及挽救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无证驾驶肇事后的风险,可从以下法规中看到。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肇事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无证驾驶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皆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可见,当无证驾驶人肇事后进入诉讼阶段,将要面临的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的追偿。
另外,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中,对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一旦交通事故造成较严重的伤亡,超过交强险部分的巨额赔偿将由肇事人自己埋单,若车辆管理人有过错的,还将跟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法院民事判决的,肇事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若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将被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无证驾驶汽车,不仅会危害公众安全,还会给自身带来麻烦;不不但会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可能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巨额赔偿将给肇事者本人和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
本期律师: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 刘富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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