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驾车外出,与一辆货车追尾,他被交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鉴于损毁严重,王先生的车估损金额约为6万元,想到当初购买车损险时是按照10万元保额投保,他觉得6万元修理费必定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孰料,保险公司只按车辆的市场价赔偿3万元。王先生认为对方高保低赔,险企却表示赔偿金额并未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双方争执无果,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现在提及车损险,广大车主已不再陌生,皆知这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商业车险。然而,一旦真的发生事故,对于车损险保额的确定,却一如上述事例,往往在车主和险企之间引发纠纷。
据了解,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投保该险种的机动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给予赔偿的最高金额。具体确定车损险保额时,有三种方式可选:其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市场售价(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其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则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其三,投保时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车主和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新车按照第一种方式承保)。来看王先生的事例,根据报道,他的车辆投保车损险时已有10年车龄,显然属于旧车,加上他并未在投保时与险企协商确定,因此得按第二种方式,即根据车辆每年折旧和现在的实际价值计算车损险保额。最终保险公司以每个月0.6%的折旧率,计算出折旧后车辆实际价值约为3万元。而据行业人士介绍,一旦汽车的损失超过实际价值,险企按照推定全损的情况,确实只能赔付给王先生车辆的实际价值,即3万元。
由这起事例可见,车损险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将直接影响和决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换句话说,险企会根据车损险保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车主应有所认知。而且,险企按照车辆折旧计算车损,也是符合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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