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小姐购买了一辆新车,并于2013年11月17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了强险与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7日。
2014年5月6日,施小姐驾驶车辆上路时与他人汽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施小姐负次要责任。两车损失合计27810元,其中施小姐承担9143元。6月18日,施小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保险公司以施小姐“驾驶证过期”为由拒赔。原来,施小姐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4年4月2日止。保险公司认为,施小姐的车辆出险时驾驶证已经过期,因此拒绝理赔。
于是,施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9143元。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未取得驾驶资格”应指未初始取得驾驶证和取得驾驶证后因故被注销的情况。而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未满一年的情形,属有驾驶资格但处于“脱审”状态,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
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换领了驾驶证,换领的驾驶证与原有驾驶证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未见中断,可见公安机关已经追认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证的效力。故此,应当认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以无驾驶资格为由拒绝理赔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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