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8年7月大学毕业,应聘到某单位工作。2008年9月,张某将个人档案转至该单位,并履行了报到、派遣等手续。2009年6月,由于单位不能提供给张某当初口头承诺的职位,张某向单位提出辞职并得到批准。在这期间,张某没有和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原因是:张某进公司时口头约定的是3年期劳动合同,并且有“五险”,但等张某转来档案后,单位却要求与张某签订一份5年期的合同。当时张某以此条款不合理为由,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后来单位就一直没有与张某补签合同。
2012年4月初,张某离职到新单位报到,新单位查阅张某档案时发现,缺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张某回原单位询问,才知道原单位一直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理由是张某没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向原单位提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原单位不同意。为此,张某将该单位诉诸了劳动争议仲裁院。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在张某对劳动合同内容有异议的情况下,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由呢?本案中,张某没有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在该单位工作3年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缴纳。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原单位应当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以张某没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张某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实践中,在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尤其是部门私自用工的情形下,往往是部门经理根据生产任务情况用人,在生产任务重的情况下,直接雇用大量职工,在生产任务减少的情形下,再直接予以退工。这种做法在一些企业也称作季节用工或临时用工。企业均不与这些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以不签订合同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用工模式与今天的法律环境是完全冲突的,企业直接用工的都属于建立劳动关系,都应当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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