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几种情形。在该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举例“下班顺路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下班路线”,有媒体据此直接得出“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的结论。那么,是否所有下班途中的受伤都能算作工伤呢?
萝岗区法院法官向记者解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包括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或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或客运轮渡或火车事故所导致。另外,法官还表示,“同时也需要排除《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中关于‘醉酒与吸毒’两种意外情形。”也就是说“醉酒与吸毒”发生的意外并不能作为工伤处理。
案例
醉驾回家遇车祸不算工伤
阿明是某建材公司的一名员工,一天下班后,他与一帮同事一起聚餐,虽然晚上要加班,但同事间聊得起劲,阿明也跟着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阿明回到公司加班。晚上九点多后,阿明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开着自己的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悲剧发生了,他驾驶的摩托车直接撞到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重型牵引车,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及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阿明属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交警部门认定阿明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阿杰父亲提出其属工伤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萝岗区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阿明的死亡为非工伤死亡。
萝岗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虽然阿明是在下班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该条第(二)项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同时,根据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即使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亦同时需要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而本案中经鉴定阿明因醉酒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合理上下班途中算工伤须满足3要素
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2、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或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
3、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或客运轮渡或火车事故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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