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17时许,陈斌驾车沿105国道途经峡江县百花洲路段时,将行人龚月明撞倒,造成龚月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月明不负事故责任。事故造成龚月明住院治疗78天,共花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但保险公司以陈斌的驾照已被扣12分,属无证驾驶,拒赔商业险。无奈之下,龚月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斌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其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证也未被交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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