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给自己的车投了交强险后仅1个小时,就发生了车祸,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以“合同生效时间未到”为由拒赔。法院认为,保单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该条款无效,最终判决保单有效,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刚给车辆投保1小时
就发生车祸将人撞伤
杨明(化名)是一名轻型货车车主,去年8月30日11时30分,他到人保财险日照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一份,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及收费发票一份,保险期限自2013年8月31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30日24时止。
当日12时35分许,杨明驾车与刘强(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害,刘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强伤后住院治疗70天,支出住院医疗费7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刘强将杨明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保单生效时间
成为原被告争议焦点
法庭上,保单的生效时间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保单显示收费确认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11时38分、生成时间为11时41分、打印时间11时43分。杨明及刘强认为,保单生成之时便表示合同生效,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正常的赔付标准对其进行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合同上约定得很清楚:“2013年8月31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30日24时止”,而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3年8月30日12时35分,杨明对此签字认可,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零时,因此刘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8万余元,杨明赔偿刘强4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9月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保单为格式合同
未向投保人说明,无效
开发区法院法官介绍,虽然保险期限从投保后的次日起算是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该惯例无法律依据,将会置投保人在投保后至保险单正式生效前的期限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不利境地,不能达到“交强险”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
保险期间应从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保费、出具保险单时计算。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云说,人保财险日照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就合同保险期限的条款进行过协商,或作过必要的解释说明,且将生效时间推迟显然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同时,按照保监会要求记者,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就保险期限应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或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起……”覆盖原“保险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限起止的具体时点。因此,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应从人保财险日照公司向杨明出具保单时起算。杨明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刚给车辆投保1小时出事故 保单生效时间引争议”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anli/66890.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