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承包出租车后与出租车公司究竟有没有劳动关系?“的哥”开车被打,究竟算不算工伤?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院审结的一宗案例,认定司机承包出租车后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10月,湖南人文俊林与佛山市新协力的士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签订一份《出租车定额经营合同》,约定出租车公司将一辆出租小汽车提供给文俊林营运。按照合同,文俊林每月需向出租车公司缴交定额的经营费用4547元/月,该费用包含出租车公司每月向文俊林支付的本地区2010年最低保障工资及社保费企业承担部分;出租车公司应教育、督促文俊林遵守法律法规、参加培训,并督促文俊林开车按时到指定的维修厂进行月度保养及日常维修、维护。
2012年1月底,“的哥”的文俊林开车在路面兜客时,一名男子上前踢打其车的车门,其下车查看过程中,被该名男子打至粉碎性骨折。
2013年7月,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文俊林受伤属工伤,出租车公司也要支付部分工伤待遇。出租车公司不服,向南海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南海人社局所作上述的工伤认定。出租车公司仍不服,向南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佛山南海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出租车公司认为,该公司与司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系承包关系,文俊林承包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对其承包经营行为自负盈亏,因此,其受伤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件审理中,出租车公司与文俊林之间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出租车公司为文俊林参加了社会保险;而文俊林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其在日常工作中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训以及管理,且其向公司每月缴交的定额经营费用包含了公司向其支付的最低保障工资;此外,出租车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明确了其与文俊林的关系为劳动关系。上述特征表明两者之间有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随后,南海法院驳回了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出租车公司还是不服,指出该公司虽为文俊林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这笔费用全部是由文俊林自己承担的,也就是说,文俊林只是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处以公司员工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出租车定额经营合同》证明出租车公司与文俊林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承包关系,而不是劳动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最终,该公司选择上诉到佛山中院。
不过,佛山中院近日维持了原判。该院认为,从《出租车定额经营合同》约定内容可以证明出租车公司与原审文俊林之间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同时,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必须与文俊林确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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