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正式施行,根据新规,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相关专业人士针对新规定中的工伤问题,结合读者微信咨询的典型案例为大家作出了解答。今天,我们把有普遍意义的几个问题列出,请几位劳动法专家为大家细细解答。
从女友家出来上班出车祸算工伤吗?
问:我去年十月份出车祸被车子撞了,是从我女朋友家里出来上班的,算不算工伤?对方全责。
答:从女朋友家中出发上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之一,即“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去年十月发生的事故,现已快到一年时间,应抓紧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下班聚餐受伤算工伤吗?
问:我下班参加部门聚餐后,走路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答:下班参加部门聚餐属于工作范畴,聚餐后回家途中就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从聚餐地回到家属于合理路径。符合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只要你不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就属于工伤。
上班绕道买早饭受伤算工伤吗?
问:假如在上班途中,绕道买早饭而出交通意外,不是本人的责任,算工伤吗?
答:这个属于工伤。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绕道买早饭当然属于这类绕道。
针对大家关心的“上下班途中”工伤问题,我们请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黄新发再跟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工伤。
此类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上下班途中,二、因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下同),三、受伤害的原因非本人主要责任。
在实践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以上下班为目的;二、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根据《新规定》的规定,以下情形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1)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新规定》对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是看绕道原因而定的。
3)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
另外,交通事故并不仅指职工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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