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刚退役的士兵,在服役期间曾荣获二等功,因此退役时享受到了政府安排就业的待遇。最近,就业单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宜,请问,我服役期间的军龄应否计入工龄,并认定为社保缴费年限?
读者魏国
魏国读者:
根据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下称《条例》)规定,退役士兵的安置措施包括自主择业、安排就业、退休与供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由于你曾经荣获二等功,因此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而根据《条例》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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