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美司机”韦立忠去年在出车广西途中,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他的遗孀起诉深圳社保局,要求撤销该局认定韦立忠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记者获悉,法院一审已认定社保局对工伤法规“理解错误”,判决韦的家属胜诉。
深圳社保局没有认定韦立忠为工伤,依据是韦立忠死亡是因为家属放弃治疗人为地阻断了抢救环节而导致的,并不是在抢救过程中死亡,因此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经抢救在48小时死亡的规定。
什么叫工伤,简单地说就是因公而伤,这跟抢救时间长短有何关联?人为地进行时间界定,看似铁板钉钉,无懈可击,实则不近人情,甚至有点荒唐,造成了“死得快工伤,死得慢非工伤”的奇怪现象。一方面,由于每个人受伤原因不同、症状不同,身体状况也存在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很多医学状况,比如植物人的抢救需要一定时间。将工伤认定限定为“经抢救在48小时死亡”,陈旧的制度钳住了这一群体的权益,这样人为机械的“一刀切”显然不合时宜。
更关键在于,在伤者还没闭眼,而抢救时间快到48小时时,把伤者亲属推向十字路口,让伤者亲属作出痛苦抉择显然有点勉为其难。甚至出现了企业“积极”抢救,家属“犹豫不决”的情况,这样的尴尬呈现制度之劣。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当“48小时抢救”和生命相抵触时,甚至以泯灭人性为要挟,谁该让路不言自明。
也就是说,以简单的“抢救48小时内”来划分是否属于工伤,远远不能适应社会法治的需要,无法解决现实出现的问题。工伤认定的首要法律原则和精神,应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当下,资强劳弱仍是无法回避的事实,从生存困境和权利卑微的现实语境看,向劳动者适度倾斜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法治的理性选择。
总之,制度的设计要顺从人的本性,而不是力图改变这种本性。由于“最美司机”所在公司深圳龙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关于积极开展向韦立忠同志学习的通知》,国内多家媒体报道了韦立忠的事迹,这场“工伤认定”官司更加引发社会关注,具有超越个案自身的特殊影响力。而司法机关对于“抢救在48小时内”的“否定”和“纠正”,无疑具有极高的价值意义和普法宣传效应,必然对工伤认定中僵硬规则形成冲击。那么,立法决策部门不能袖手旁观,应认真对待这起“影响性诉讼”,快速回应民众合理诉求,将重大诉讼的影响力转化为修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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