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司机急着救人,未及时报案。事故车辆的投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怀疑事故真实性为由,拒绝理赔。昨日,一审败诉的保险公司上诉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庭未作出判决。
事故后忙着救人未报警
事故发生在2014年2月18日。“我当时开着一辆面包车行驶至107省道玉山段,因为路面有积雪躲避不及,将同向行走的沈某撞倒致伤。”司机李忍娃说,“我赶紧开车把伤者送往玉山中心卫生院抢救,可最终伤者因抢救无效身亡。”
据介绍,死者沈某和司机李忍娃均是蓝田县玉山镇翟家村人,两家人认识,事故发生后又都忙于处理后事,双方均未第一时间报警。“我当时一心就想着救人,在医院里忙前忙后的,就没来得及报警。”李忍娃解释。
随后,双方回到村里,由村委会出面协商解决。李忍娃说:“经协调,我赔偿受害方家属20万元。”
2月19日,事故善后一切妥当后,李忍娃向事故车辆强制险投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报案。“2月19日,保险公司委派工作人员给事故车辆拍照,并做了记录。”李忍娃说。
一审败诉后保险公司上诉
据了解,李忍娃购买的交强险保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按理说,车辆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事故受害方赔付死亡赔偿金11万元,相关医药费90.65元。”李忍娃说,一直等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自己只好先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0万元。
之后,保险公司称怀疑事故真实性拒绝理赔,李忍娃将其起诉至蓝田县人民法院。
6月3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原告李忍娃赔偿保险金110090.65元。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李忍娃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其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保险合同。投保人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沈某死亡,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强制责任限额内依约承担相关保险赔偿责任,共计110090.65元。
对于蓝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对事故真实性存疑
昨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上诉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该公司代理人称:“李忍娃向保险公司报案时,距事故发生已经26个小时。我们的现场勘查员无法确定事故现场,而且也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我们对事故的真实性存疑。司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我们怀疑他存在拒赔款项中的非法驾驶行为。再有,投保人是否真实地向受害人家属赔付了20万元呢?”
该公司代理人表示,他们还对死者是否因事故导致死亡存疑。对此,李忍娃称,他可以提供医院方面的证明。
据了解,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判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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