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以未能确定事故发生经过为由拒赔。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9万余元。
原告何磊(化名)诉称,2013年12月22日凌晨,驾驶员朱斌(化名)驾驶原告所有的凯迪拉克轿车从青羊宫出发到中海国际社区路经青羊区光华村街时,因雨天路滑视线受阻,造成向右急打方向,撞上路边红绿信号灯。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2014年1月7日,经被告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定损金额合计137 102元。2014年3月17日,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并向原告下达了《拒赔通知书》,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222 737.29元。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事故经过不予认可,原告无相应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就是原告陈述的经过,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驾驶员向交警四分局提交了撤案申请,要求公安机关撤案,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也不对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因此交警四分局对事故作撤案处理,不能确定事发时的完整经过,被告认为由于原告不能证明发生保险事故以及事故成因,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2日凌晨2时,朱斌驾驶车在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行驶时撞上红绿灯,造成车辆右前及左前及挡风玻璃损坏,红绿灯三者损坏,无人伤。朱斌于同日4时向被告报案,被告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并出具《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及《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其中《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载明: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车辆的,增加免赔率10%。《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显示查勘地点为武侯区洗面桥街20号附2号。2013年12月30日,朱斌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提交《撤案申请》,内容为其本人于2013年12月22日2时驾车在光华村街路段与人行交通信号灯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人行道信号灯损坏。现本人申请不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不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案相关责任认定书,也不向保险公司索赔,本人自行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及交通信号灯损失。被告于2014年1月7日对案涉车辆定损,《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载明的定损金额为137 102元,该确认书原告未签字确认。2014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载明: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交警提出书面申请,不要求交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自行承担车损及三者损失,三者损失驾驶员已经赔付完毕。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对本次事故商业险拒赔。
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案涉车辆驾驶人朱斌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派其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出具了《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及《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对事故发生事实予以确认。故被告主张原告无相应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经过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驾驶人朱斌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撤案申请,要求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诺不对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根据车损险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朱斌作为驾驶人不属于被保险人,其作出的上述撤案申请内容是其单方意思表示,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和事后追认,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被告基于该撤案申请主张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何磊支付保险赔偿金19058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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