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月,溧水某出租车公司状告某保险公司不能按合同赔偿事故损失。原来,2010年11月,由该出租车公司驾驶员罗威(化名)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江宁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赔偿了受害人26000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的合同相关条款支付赔偿费26000元。但是,保险公司称该公司驾驶员罗威在被保期间属于实习期驾驶,不在受保范围内,拒绝赔付。近日,溧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发生事故致多人受伤
2009年11月,某出租车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投保期为一年。2010年11月,出租车公司驾驶员罗威,驾驶该公司一辆出租车沿江宁区禄口天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919号附近,遇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李某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罗威向右避让时撞到钱某的电动自行车,之后又将路边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到,造成李某、张某及罗威驾驶的出租车上四名乘客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江宁分局交警大队接到报案,立即对此事进行了现场勘查和案件调查。最终认定,出租车驾驶员罗威负主要责任,电动车车主钱某负次要责任,李某和其余乘客不负责任。
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电动车乘客李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出租车驾驶员罗威、某出租车公司、电动车驾驶员钱某及某保险公司。李某称,电动车驾驶员钱某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自己受伤,出租车驾驶员罗威判断不及造成事故,某出租车公司是罗威所属公司,某保险公司是出租车公司投保公司一并上诉。最终法院判定,罗威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赔偿共26000元。
出租车公司在支付完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通知书表明,驾驶员罗威提供的资格证是伪造,而且持实习驾驶证驾驶营运客车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受伤,不属保险责任,该公司对此案商业险项下损失做拒赔处理。
原来,2010年3月,罗威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而在2010年11月就已经驾驶出租车进行运营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罗威不符合驾驶具有运营性质车辆资格。出租车公司明知罗威不具备运营资格,还将其纳为员工。
实习期开出租“不对”
因为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近日,出租车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保险单中已明确用加黑加粗来表明,也已足矣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作出了提示;同时,出租车公司作为长期从事营运业务的公司,对公司所属的出租车辆进行投保是法律的强制规定,鉴于其多次投保、长期投保,对于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用支付出租车公司提出的保险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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