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途中,顺路将电动车给儿子骑,自己步行回家,后被撞成植物人,算不算工伤?在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服,认为其已改变交通方式、超过正常在途时间,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不服工伤认定案件,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劳动部门认定属工伤,用人单位不服
连云港市灌南县女职工李华(化名)是某木业公司的涂胶工,其下班回家路线刚好经过儿子就读的学校。
2012年10月10日下午,李华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至儿子学校时,将电动车留给儿子,自己步行回家。不料此后被一辆汽车撞伤,目前呈植物人状态。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华无责任。后经李华家属申请,劳动部门将李华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而某木业公司认为,李华下班途中改变了交通工具,且事故发生时间距李华下班时间已有40分钟,远远超过其正常在途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法院:回家线路合理,工伤赔偿认定没问题
近日,灌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官认为,用人单位某木业公司对上下班交通方式未作要求的,职工李华便可自主选择上下班的交通方式,也可以中途改变交通方式,其改变交通方式前后的全部行程时间,均为上下班的在途时间,交通方式的改变造成在途时间的延长的,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李华在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改变回家路线。其虽改变交通方式,但并未加大遭遇交通事故的风险,在途时间亦在合理行程范围内,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灌南法院依法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交通工具方式改变 不影响对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的陈家港律师认为,李华的遭遇完全符合规定中的对“上下班途中”情形的认定,即: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李华在下班途中给儿子送车是日常生活所需,而且顺路。”陈家港说。
陈家港认为,职工可以走着上班,同样可以跑着上班,可以乘车也可以骑车,交通工具与交通方式的改变与工伤认定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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