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一声撞击,双流的李先生眼睁睁看着同车的弟妹被撞出车外,不幸被自己驾驶的轿车碾压身亡。这一撞却撞出了一个法律难题,在保险理赔和诉讼中,李先生迷糊了:被他的车碾死的弟妹算“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车外人员?
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是车上人员,拒按第三者险理赔;一审法院认定死者由车上人员转化成了车外人员,判决按第三者险赔偿;二审法院认定死者身份不能转化,不能按第三者险赔。不同理解,不同判决,李先生的赔偿金额悬殊数十万
事发:亲戚被撞出车外被本车碾死
在双流华阳经营冒菜馆的李先生因为接送亲友而酿成的车祸,不但给两家人的关系平添了不快,更憋屈的是,跟保险公司的理赔诉讼最终落得了败诉的结局。
去年中秋晚上,李先生开着自己的比亚迪轿车,前往车站接前来做客的弟妹祝女士。不料,在路上,李先生的轿车撞上了一辆雪佛兰轿车,巨大的撞击波将没系安全带的祝女士瞬间甩出车外,而李先生驾驶的轿车侧翻,刚好碾压在祝女士身上,致其当场死亡。事故责任认定比亚迪轿车负主要责任,雪佛兰轿车负次要责任。比亚迪轿车在人保成都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2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死者系本车乘客,保险公司拒赔。
一审:死者转化为了车外人员
经协调,雪佛兰轿车一方付了11万。“我拿出积蓄,还借了几万元,一共赔付了死者亲属12万元。”李先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当时想自己垫付了,保险公司能赔付,没想到理赔无望。死者亲属将两车车主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给予56万余元的损失赔偿。
双流法院一审认定死者由车上人员转化成了车外人员,支持按“第三者”身份赔偿,认定事故赔偿损失为56万余元,判决由两车共计赔偿交强险22万元,剩余34万元由比亚迪车主李某承担70%,即23.89万元,其中,被告人保成都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偿20万元,剩余3.89万元由李先生自行赔偿;雪佛兰车主承担30%,即10.24万元,由信达四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
二审:认定死者属车上人员
承保比亚迪轿车的人保成都公司上诉指出,死者祝女士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本车人员”与“车上人员”的区别是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死者祝女士应认定为“车上人员”,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不应由本车保险予以赔偿。同时,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据此,判决事故损失56万余元,首先由雪佛兰轿车交强险赔偿11万元,剩余45万余元由比亚迪轿车司机自行承担70%,即31.5万余元,雪佛兰轿车司机赔偿30%,即13.5万元(由信达四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拿到这份终审判决,李先生虽然也尊重法院的判决,但感叹“买保险还有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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