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赤脚”医生余强通过乡镇卫生院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医疗责任保险,无独有偶,保险期间竟然真发生了一起医疗过失致患者死亡事件,他赔偿患亲属的费用该谁来负担?日前,泾县法院对该保险纠纷案件作出宣判,判决保险公司偿还余强保险赔偿款10.25万元,并驳回余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因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2009年6月19日,余强通过所在的乡镇卫生院为他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医疗责任保险,保单中明确约定了医疗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4法律费用限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6月22日,村民王平因身体不适来到余强的诊所就诊,简单说明了自己的症状后,要求余强为其挂水。余强在输液前询问了王平是否有青霉素及头孢类过敏皮试并做了皮试,15分钟后观察,由于诊室光线较暗未观察仔细,不知王平的反应如何就对其进行了输液。谁知2分钟后王平称自觉胸闷,呼吸困难。余强见状立即拔掉针头,当即进行过敏抢救,但最终王平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王平因过敏性休克致死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同年12月,宣城市医学会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10年1月,王平近亲属以医疗过错为由将余强和所在卫生院及镇卫生所诉至法院。后王平近亲属撤回了对卫生所、卫生院的起诉,并与余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余强赔偿王平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3万元,本次医疗纠纷在调解协议中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再发生任何争议。
考虑到自己就是害怕出现医疗事故而发生大笔的赔偿款,余强才想办法买了医疗责任险,现在偏偏却发生了医疗事故,而且自己还赔偿了一大笔费用。为了减轻损失,余强便委托卫生院向保险公司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但由于其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在民事赔偿中并没有实际损失,被驳回了诉请。主张权利败诉的同时,王平近亲属向法院申请执行,余强支付了全部款项。余强认为,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据实支付保险金并支付因此所支出的法律费用,虽然投保人为卫生院,但实际的被保险人为该院所属乡村医生。故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1.2万余。(以上当事人均属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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