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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又流入社会 车主状告保险公司

 字体时间:2014-07-23来源:北京青年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2008年,吴先生驾驶自己的中华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推定车辆全损报废并对他进行了理赔,并将车辆和购车票据、行驶证等收回。

【保险理赔案例】5年前,吴先生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但5年后他却偶然发现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报废的车辆又出现在旧车交易市场,且仍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为了避免发生问题,他将该车买下,回收车牌后又卖出。他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回购和卖出车辆的差额。近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8年,吴先生驾驶自己的中华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推定车辆全损报废并对他进行了理赔,并将车辆和购车票据、行驶证等收回。2013年,吴先生在摇号购买新车时,却意外发现自己已经报废的中华牌轿车又流入了社会,且仍然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通过了年检。

吴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管理漏洞,致使报废车辆又流入社会,而且保险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告知、协助过户等后合同义务,自己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和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车辆回购,完全正当而且必要,因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回购车辆价格和卖出价格差价3.3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在车辆交付给修理厂后,配合过户的义务应由吴先生来履行,而且车辆没有过户实际上只是影响吴某购车的资格,吴某本人并没有经济损失。车辆已经转让,吴先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风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车辆推定全损后交回保险公司近5年的时间均未办理过户登记,致使该车虽然登记于他名下却脱离本人控制,长期被他人占有和使用。保险公司在处理该全损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吴某回购车辆4万元与出售该车所获车款7000元的差额可以认定为吴某的经济损失,但该损失不能全部归责于保险公司。因此,酌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经济损失2.3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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