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支付了12万元赔偿款后,认为被保险人系持C3照驾驶变型拖拉机遭遇事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保险人返还其垫付的赔偿款。
7月21日下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19日,陆某持C3照驾驶变型拖拉机与驾驶摩托车的张某发生碰撞,致使张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巡警大队认定陆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并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陆某驾驶与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后张某家属为赔偿之事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陆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受害人张某家属12万元。
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后,认为被保险人必须持有农机部门核发的农机驾驶证G证才可以驾驶变型拖拉机,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陆某返还其垫付的12万赔偿款。
法庭上,陆某辩称,事发时其持有C3型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相关规定,2004年10月1日之前已持有C证的驾驶人员可以换领变型拖拉机驾驶证,这表明他所持的C证所记载的资质许可及驾驶技能符合驾驶变型拖拉机的技能要求。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1月5日,陆某取得机动车驾驶证G、L证,后升级为C3型机动车驾驶证。2009年11月19日,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发布苏农机安监【2009】40号文件规定:对2004年10月1日前已经持有A、B、C、J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如需要保留准驾拖拉机,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直接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换领《拖拉机驾驶证》,换领时间截止2010年9月30日。陆某当时持C3型机动车驾驶证,该证的有效起始日期为2005年1月5日,有效期限6年。陆某即属于此类换证人员,且本案事发时属于换领有效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这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及换领《拖拉机驾驶证》的时间节点,陆某持C3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并不能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之情形,且陆某持C3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的行为,客观上也未明显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据此,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请求。
以案释法:换领驾照节点属特殊时期
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2004年10月1日,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拖拉机,应依法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012年12月颁布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该案审判长王辉介绍,根据上述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仅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其所持驾驶证的类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驾驶变型拖拉机还必须取得由农业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
“本案事故发生时,虽然被告不持有拖拉机驾驶证,但属于被告可持C3型驾照直接换领拖拉机驾驶证的有效期内,这仅仅是个特例,并不意味着持C3驾照就可以驾驶变型拖拉机!”王辉提醒,驾驶人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取得与之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保险公司在承保变形拖拉机的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等保险业务时,应当充分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能在承保时将变形拖拉机视为低速载货汽车,而理赔时却以准驾车型不符拒绝赔偿,应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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