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天行车被淹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赔不赔?在一份保险单中,车主坚持有受理条款,而保险公司也有免责条款的,双方僵持不下,只有两次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主损失保险金42350元。2014年7月19日,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12月26日,市民张且(化名)为自己的爱车购买车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32200元(一年)。
2013年6月8日,张且驾驶爱车到海南乐东黄流镇孔汶村时遇上大雨,涉水行驶时被水淹熄火,导致车辆发动机受损。公司派员到现场查勘后只赔付清洁费。张且为修理爱车支付了维修费42350元。
张且认为,保险单一项条款约定,因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则辩称,张且所依据的条款为一般保险责任规定,而公司依据的是除外保险责任规定。一般保险责任规定明确说明了不是所有因列举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而是首先要有列举原因,再次要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才赔。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主损失保险金42350元。2014年7月19日,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买保险应警惕“格式条款”
就此,本案承审法官庭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张且的车系因暴雨积水导致在行驶中发动机进水受损,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赔偿范围。而保险单中虽然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但该条款是关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条款约定的两种情形同时出现,导致在同一事实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相异,存在矛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对保险责任明确界定并合理区分以避免混淆,公司未对该两种情形做出明确的划分,导致保险条款的适用产生矛盾,应当赔偿。
专家提醒,市民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有疑惑的地方要及时咨询清楚,或者明确写在保险合同上,在索赔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不下或有异议的市民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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