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电动车后座上,却被一部轿车撞了,幸好单位为其投保了意外险,还能弥补一些损失。但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竟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理由是医疗费应当由肇事者承担。上周,天宁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款10340元。
市民林女士是我市一装潢公司的员工。作为员工福利,公司为全体员工都投保了一份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住院和门急诊保险金额为1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每天20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
2012年9月,同事骑电动车搭乘林女士外出,与一出租车相撞,林女士受伤。其同事因违反交通信号灯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负次要责任,林女士无责任。林女士为此住院17天,花费医药费3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2位肇事者均未赔偿医药费。林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合同条款有约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林女士既然被认定为无责,其医疗费应当由肇事方承担,不是由林女士支出。医疗费适用的是补偿原则,林女士不能重复主张获取双倍利益,因此不予理赔。
只因无责,保险公司就拒赔?林女士怎么都想不通,于今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在人身保险中, 林女士从第三者处得到赔偿后,仍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进行医疗费用索赔。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明显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故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赔付医疗费用,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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