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开车致人死亡,将赔偿款交到交警队。但因死者系无名氏,李某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只有将赔偿款赔偿给死者继承人,保险公司才有赔偿责任为由拒绝。李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史某、李某158398.75元,支付车辆维修费6546.76元。
2013年4月16日下午,李某驾驶妻子史某的轿车行至宜阳县锦屏镇三道岔村村东路口时,将横穿道路的一行人撞伤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并于6天后,在报纸上刊登认尸启事,寻找死者家属,但一直未果。后交警部门调解认定肇事人李某应支付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8398.75元。调解当日,李某一次性将赔偿款交给了交警部门。
后李某夫妇向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遂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赔偿款应赔偿给无名氏的继承人,在这样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宜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氏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无名氏经济损失158398.75元。“公安交警部门代收保管后依法予以处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补偿。”此案主审法官认为,李某夫妇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保险公司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史某、李某158398.75元,支付车辆维修费6546.76元。保险公司上诉,洛阳中院维持原判。
昨日,记者从宜阳县法院了解到,保险公司已将这笔赔偿款支付到位,但被撞无名氏的继承人还未出现。宜阳县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宜阳县交警大队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情况说明”承诺“该款由我队暂时保管,若无名氏的继承人仍未找到,我队将该款上交国家财政,或待法律授权机构或者组织确定后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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