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县的王利(化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但其驾驶的车辆与驾照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又向投保人追偿。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王利支付保险公司22万元,保险公司追偿成功。
2012年4月12日,沾化县的王利持B2驾照,驾驶重型厢式半挂车,沿海天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沾化县某河桥南50米时,因车辆失控,与郭庆(化名)相撞,造成郭庆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王利持B2驾照,而重型厢式半挂车需要牵引头牵引,需要A2驾照才允许驾驶,交警认定准驾车型不符,承担全部责任。
王利作为车辆所有人,为这辆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10日0时至2013年2月9日24时止。2012年8月7日,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王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决王利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郭庆的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万元。2012年10月11日,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
然而,由于王利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向王利追偿的权利,但王利拒绝偿还保险公司支付的22万元赔偿款,保险公司向王利追偿未成,只好将王利诉至法院,行使追偿权。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标准》的规定,持B类驾驶证只能驾驶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小型拖拉机和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不能驾驶其他机动车辆。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可视为无证驾车。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规定: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沾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利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重型厢式挂车致郭庆死亡,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后,对被告王利行使追偿权具有法律依据,故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王利偿还22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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