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职工在送货途中,遇他人落水冒险相救,不幸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该起案件,最终做出工伤赔偿的判决。
2012年8月24日,钟某受企业委派驾驶单位车辆运送食品,途径某大桥附近,发现徐某不慎落水,钟某下水救人不幸身亡。后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追授钟某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其父提起工伤认定获得支持。食品公司不服,认为钟某施救落水者属于维护个人人身健康利益,不能代表公共利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宣城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认为,钟某奋不顾身下水救人,不幸身亡的行为是国家所提倡的一种高尚行为,符合维护公共利益范畴。公共利益着眼于所有社会主体的公共的整体利益,被施救者的个人利益理所当然是公共利益的主体之一,属于公共利益。钟某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法官说法:钟某的行为是一种在没有法定义务前提下的正义之举,是一种维护他人生命安全的高尚行为,公共利益并无排他性,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将此情形视同工伤,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食品公司认为钟某施救落水者属于维护个人人身健康利益,不能代表公共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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