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金海胶管有限公司的职工王华明在车间工作时,右手食指被机器挤断。出院后,公司以王华明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伤残补助金和误工费。为了这笔费用,王华明向公司讨要了半年之久。
王华明告诉记者,今年4月份,他在车间工作时,右手食指被挤断。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刻派人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住了18天,公司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出院后,由于食指伤残,王华明已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只能回家养伤,另外择业。
生活暂无着落的王华明半年来多次向公司索要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等费用,公司表示已经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再享受其他费用,并以此为由将其拒之门外,拒绝支付伤残补助金及误工费。王华明表示,他在无奈之下,来到司法所请求出面为其讨个公道。西王庄司法所干警在了解情况后,与金海胶管有限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司法干警以《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正告知金海胶管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处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过反复沟通交流,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并答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历经半年之久的工伤损害索赔纠纷就此画上了休止符,王华明与金海胶管有限公司签下了赔偿协议,并顺利拿到5.5万元工伤赔偿金。
法律知识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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