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豪车兰博基尼买下巨额保险,孰料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拒付全额保险金,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兰博基尼车主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8日,江苏省滨海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70%的赔偿条款无效,需支付原告全额保险金358000元。
2012年8月9日,某公司为其所有的兰博基尼ZHWBE37S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不计免赔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4803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2013年2月20日,吴某驾驶该兰博基尼轿车沿滨海县205县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兰博基尼车主共支付修理费358000元,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多次协商,但保险公司仅同意按事故主要责任进行赔偿。
28日,滨海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车辆的驾驶人员吴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该公司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只应当承担原告投保车辆驾驶人吴某在事故中所负的主要事故责任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就负有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约赔偿的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应当按保险条款中的约定进行赔付,法院认为该约定属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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