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海葵”使水电公司的电站损失严重,水电公司只好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可是却被法院告知“告错了对象”。日前,泾县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裁定驳回了泾县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的起诉。
2012年6月,泾县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泾县蔡村镇宋村村的某电站向某保险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电厂项目),总保险额为550万元,其中厂房保险金额为70万元,重力拱坝保险金额为380万元,机器设备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29日。2012年8月10日,受台风“海葵”侵害,造成该电站中大坝和厂房、发动机以及厂房内空调、电脑、办公桌椅等物品都被水淹毁。险情发生后,该公司及时向具体经办此项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泾县支公司报案,并自行对被损毁的厂房、设备等物品进行了修理和更换,共计损失为392687元。依双方所签保险合同,水电公司就该损失向保险公司泾县支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然中保险公司泾县支公司经请示后仅同意赔付几万元,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水电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作为诉争依据的财产综合险(电厂项目)保险合同的另一方,不是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而是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泾县支公司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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