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化名)在生了宝宝之后,前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被告知她没有缴纳2012年9月至11月社会保险费,不能申领。在单位替她补缴了费用之后,张某再次提出了申请,但仍然被告知不予办理。张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告上了法庭。
张某的社会保险费为何在9月~11月出现断档?原来,当时张某正好跳槽进了一家新的公司,凑巧的是,10月份张某生育当月,她的引进人才居住证也恰好到期。因此,10月份开始她就没办法缴纳社保费。另外,由于单位对相关业务不熟悉,10月份才去缴纳9月的费用,因此耽误了缴费时间。
当她在12月份办好了引进人才居住证后,才补缴了9月~11月的社会保险费。
张某认为,没有明文规定对于补缴费的人员,不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且她没有按时缴纳是因为单位对相关业务流程不熟悉造成的,并非故意。而且,她既然在当地城镇就业就应该享受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因此张某诉请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的《办理情况回执》。
然而,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指出,原告能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其引进人才居住证是无关的。生育是可预计的事情,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就应该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作出的被诉《办理情况回执》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此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还指出,由于单位的疏漏导致原告无法申领生育保险,张某可以向单位寻求相应的救济途径。
法院认为,依照当地生育保险的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缴费期间生育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张某在生育期间未及时履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其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事情经过审查后,对其申请不予办理,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操作要求,处理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办理情况回执》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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