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迟迟不自动履行,法官对该公司账号进行查询、冻结,后该公司立即主动联系法官并全额支付赔偿款。10月13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成功将这起赔偿案圆满执结。
2011年8月17日,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由南昌至万年方向,经过昌万公路余干段时与张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驾驶的重型车已在某保险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责任险,张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均在保险期内。该起事故李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齐某不负责任,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赔偿齐某医疗费62929元,李某、张某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分别赔偿若干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张某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都按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某保险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却迟迟不向受害人齐某支付赔偿金。齐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向保险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督促其履行,但是还是迟迟不自动履行。于是委托省高院对该保险公司账号进行查询、冻结。
第二天,该保险公司主动与法院联系,将赔偿款打入法院执行专项账号上。该案目前已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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