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被撞,对方全责,维修费2万元,定损额却只有7000元。难道车辆折旧,理赔金额也要打折?”近日,市民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郁闷事。
近日,王先生驾驶购置5年的汽车发生事故,导致报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判定对方负全责。王先生要求对方保险公司将该事故报废车辆恢复使用功能,经修理厂估算,预计修理费要2万元。而对方保险公司将该事故车辆的定损额定为7000元,理由是,“该车辆购置多年,且在出事故之前已停置两年之久没行驶,结合车辆整体性能和车辆折旧,该次车损评估不能完全按照新换配件的价格进行定损额,只能进行部分理赔。”
王先生将此事向市工商局鹿城分局藤桥中心投诉。据了解,该事故车辆购置于2008年,已通过2013年度机动车年审。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虽然该车辆有一定的折旧和破损,但整体安全性符合相关部门的标准。经此次事故撞击后,该车的使用功能会受影响。
鹿城工商分局相关人士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公司有责任与义务恢复王先生汽车使用功能,且不能因为购置5年,汽车折旧了,理赔金额也打折扣。参与此次调解的相关法律人士分析认为,鉴于保险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维修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未提出对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重新核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车辆实际修理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最后,经第三方现场评估,定损额为145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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